分管人事的步建新让他调查的,并且调查之前,将那封告状信交给了他,并嘱咐他:落实此事。
当时,郑可就疑惑,落实此事?
怎么落实,落实到何种结果?
免职的红头文件已经下发,落实此事,也就是让郑可坐实此事,并找出证据。
想到这里,郑可想起了那封举报信。
红头文件中,只涉及两条,一条是装修款的事情,另一条是和厂家之人存在权钱或者权色交易。
其实,除了这两条,还涉及另外两条,而这两条之所以并未列入红头文件,显然有诸多忌讳,亦或者根本站不住脚。
余长的反问,郑可无法回答,也不能回答,他自然知道程序上的不合理。
“余长,既然你不愿意坦白,也不要怪公司无情,不讲情面了。这份举报信中所说的,你非法从公司支走了10万元,但却只给装修公司支付了5万元,另外5万,你支付了自己的装修款,这件事,你怎么解释?”
闻言,余长冷笑一声,道:“我从公司支走了十万元,此事不假,当然,程序上也不符合公司管理规定。但我这里有通话记录,记录了当时的情况,当时公司的杨总在外,并不能及时签字,装修公司等着钱用,催得紧,我也没办法,只能以电话的方式向杨总汇报,电话中,杨总同意了,并且亲口承诺,回来后,会及时签字,将程序合法化,录音我还保存着,郑法是否需要听录音呢?”
关于报销程序此事,本来就是一件小事,如果资金流向正常,本来就上不了台面,既如此,也没有必要听录音,只是让郑法稍稍吃惊的是,余长居然如此谨慎,对于此事一直保留着录音。
不等郑可回答,余长继续道:“我从公司支走了十万元不假,但装修公司最后是否收到了十万元呢?既然前后的数字一样,那谁能证明,我挪用了公款,为自己谋利?”
“不错,装修岸渠县的房子和装修我自己房子的是同一家装修公司,而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在理解上可能有所误会,认为我支付的十万元,分别是两套房子各五万元,这件事很好处理,让装修公司的负责人过来,当面说清楚此事就行,我想,光这件事,不能作为我免职的依据吧?”
“即使装修公司的负责人理解错了,但对方实实际际收到了十万元,而我又从公司支走了十万元,又怎么证明,我就是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呢?”
“此外,文件中所述,说我和厂家的有权钱交易,有权色交易?我想请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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