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先贤们苦思冥想所制定的宪法,找到了限制民主泛滥的方法——《美国宪法》只字不提民主;美国实行共和政体,坚决摒弃民主政体;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目的不是加强民主,而是为了限制立法会、议会至高无上的民主权利。政府实行总统负责制,总统有权搁置立法提案,有权解散国会,再怎么体现民意的立法,若没有与总统达成一致也无法通过。依照美国宪法,总统并非由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各州的“选举人团”间接选举。
美国《独立宣言》签名人拉什说:“民主是恶魔之罪,高喊民主的都是疯狗。”
亚当斯指出:“以往所有时代的经历表明,民主最不稳定、最波动、最短命。”“记住,民主从不久长。它很快就浪费、消耗和谋杀自己。以前从未有民主被自杀掉的”,“民主很快就会倒退到独裁。”
麦迪逊说:“民主是由一副由动乱和争斗组成的眼镜,从来与个人安全,或者财产权相左,通常在暴乱中短命。”
执笔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费雪道:“民主是包藏着毁灭其自身的燃烧物的火山,其必将喷发并造成毁灭。民主的已知倾向是将野心勃勃的号召和愚昧无知的信念当成自由来泛滥。”
为防止“多数人的暴政”,版图小、人口少的州仍可获得相当数量的选举人票。
《美国宪法》签字人和执笔人之一莫里斯说:“我们见识过民主终结时的喧闹。无论何处,民主都以独裁为归宿。”
汉密尔顿更直接指出:“民主是一种疾病。”
这是美国国父们在介绍美国政体时所强调的。美国的政体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确保“行政部门敢于有力量、有决心按照自己意见行事的地位”,而不是按照民意来施政;政府不但要服务于人民,还要有能力教育和驯化人民;人民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不允许民意干扰政府的施政。美国的国父们对待民意的态度是非常警惕和排斥的。他们直言不讳地指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胡说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是贤明的,都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的。但人民从自己的经验知道自己是会犯错误的;因为人民终日受那些别有用心的寄生虫和野心家、马屁精的欺骗、蛊惑、蒙蔽。要说人民在经常受到这样一些干扰的情况下,也不会经常犯错误,勿宁说这是个彻头彻尾的神话。”
在今天的人看来,“民主”与“共和”的意思都差不多的,但是在制宪会议期间,代表们却非常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
民主:是指以制度的方式确保人民能够参与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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